品牌標志設計具有以下特征:
1.本身沒有物質實體。品牌自身是無形的,不具有獨立的物質實體,不占有空間,它必須通過一定直接或間接的物質載體表現其自身。其直接的載體多是圖形、品牌標記等。間接載體則是與該品牌相關的價格等。因此,品牌雖然沒有物質實體,但并非沒有物質載體,只是以間接形式存在而已,而它的價值也與間接物質載體的價值有不同分離的關系。
2.品牌屬于專有并且通過使用能為擁有者取得持續的經濟效益。品牌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因此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服務能夠較長期地持續地發揮其資產的作用。品牌不同于某則信息。信息只是偶爾地、短暫地而不能持續地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發揮經濟效益,因此信息不能視為無形資產。給一件普通的襯衣縫上“鱷魚”或“登喜路”的標志設計,其價值馬上增加,由普通成衣上升為時尚服裝,甚至有地位象征。這恰好反映了品牌標志設計的內在屬性。
3.品牌具有明顯的排他的專有性。這種排他的專有性,有時通過企業自身保密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維護(如專有技術、經營秘密);有時則通過適當公開其內容作為代價以取得廣泛而普遍的法律保護(如專利權);有時則又借助法律保護并以長期生產經營服務中的信譽取得社會的公認(如商標、品牌認知等)。
4.品牌提供的未來經濟效益是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品牌潛在價值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即有時可使產品取得很高的附加值,有時則由于技術上與經營服務更新競爭不力,未能保持產品質量更好、性能更新、成本更低,從而使企業原有的品牌迅速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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